首頁 > 協會簡介 > 本會的特點

本會的特點
1. 可信賴的專業團隊:
(1) 本會的設立,係緣自內政部營建署委託(財)台灣建築中心(內政部投資約56%之半官方團體)研究案中,責由該中心輔導設立之團體。
(2) 本會為集合整建工程之相關產、官、學的專業團隊,其專業領域涵蓋相關工程之全國精英。本會第一屆常務理、監事及其背景簡介如下,其餘人員詳見會員名錄及理監事名錄:
   
職稱 姓名 主要背景資料簡介
理 事 長
陳銀河
1.30 年以上之執業建築師
2. 前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
3. (財)台灣建築中心第一任董事長
4. 前立法委員
副理事長
李鳳翱
1. 執業律師
2. 前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董事長
副 理事 長
謝照明
1.30 年以上之執業建築師
2. 台灣防火材料協會理事長
3. 前台北市建築師公會理事長
4. 前 (財)台灣建築中心執行長
副理事長
謝宗義
1. 30 年以上防水、隔熱相關業者
2. 台灣營建防水技術協進會創會理事長、技術委員會主任委員
3.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建築物防水設計及施工手冊」主編
4. 行政院勞委會職訓局防水施工職類技術士技能檢定規範修訂委員會召集委員
5. 台灣防水工程專業營造業同業公會創會理事長
常務理事
汪精銳
1. 30 年以上室內 裝修相關業者
2. 中華民國室內 裝修專業技術人員學會理事長
3. 中華鋼構防火協會理事長
4. 前 中華民國室內 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
常務理事
陳文樹
1.30 年以上鋁門窗及帷幕牆業者
2. 前中華民國帷幕牆技術發展協會理事長
常務理事
陳旭慶
台日國際住宅(股)公司會長
常務監事
許銘文
(財)台灣建築中心執行長


2. 各工項營運委員會之專業運作:
(1) 依照本會成立宗旨及任務,有關本會「認證合格廠商之管理」及「消費者保障制度」的執行,須依據房屋整建產業中之各不同工種,制定其專屬工項之管理細則及執行其實際營運之業務。是以,為確保前揭制度的有效執行與管理,特於理事會下,針對各不同工種設立「各工項營運委員會」,以作為各工項之自主管理與實務運作中心。
(2) 依房屋整建之不同工項,暫先分成以下之各「營運委員會」,並由各不同業別主導,並召集專業領域專家組成委員會:
a. 綜合診斷(非結構性)工程(建築師主導)
b. 室內裝修工程(室內裝修業主導)
c. 水電工程(水電工程業主導)
d. 空調及設備工程(空調及設備工程業主導)
e. 外牆及防水工程(瓷磚、石材、塗裝或防水業主導)
f. 景觀工程(景觀工程業主導)
g. 帷幕牆工程(帷幕牆工程業主導)
h. 其他可同時進行之工項
(3) 各工項營運委員會的運作:
a. 各工項營運委員會籌組成立後,自行制定其適用之管理細則,並送理事會通過後執行之。
b .各工項營運委員會依其管理細則,自行招募並訓練認證合格廠商。
c. 各工項營運委員會依其管理細則,在本會督導與管理下,自行執行其管理體制及對消費者保障制度。


3. 合格廠商的認證與有效地專業管理:
(1) 合格廠商的認證: 申請本會認之廠商,需符合:
a. 符合該工項營運委員會所制定之廠商條件
b. 派員接受本會之專業訓練
c. 寄存一定金額之保證金於保固基金專戶,由本會理監事聯席會代管
d. 簽署願接受本會管理之合約
e. 經該所屬工項營運委員會審查後,再經本會理事會核准者
(2) 有效地專業管理:
a. 由各工項之專業人員管理,合格廠商與消費者間之糾紛,無專業細節之模糊盲點。
b. 凡使用本會核定之制式合約,本會得透過投訴機制接受消費者投訴,並有效地管理本會合格廠商。
c. 依據本會「會員種類、權責與入出會管理辦法」,對於不良之本會認證合格廠商,本會得處以停權、除名等處分,且得將該事由登載於本網站公告之。
d. 採用本會「連名保證保固」機制之交易方式者,若廠房無法履行合約及保固,本會得為該廠商履行未盡之責任,對消費者有相當程度之保障。


4. TBRA認證合格廠商與坊間廠商之差異:
合格廠商   坊間廠商
專業受訓業者 V.S 無法確定是否具專業知識之業者
專業團體有效管理 V.S 單獨作業不受約束
團體信譽 V.S 個別信用
可信賴的合理價格 V.S 較無標準的開價
具投訴機制與保障 V.S 信賴度較為不足
絕對負責態度 V.S 有置之不理的可能

TOP

社團法人台灣房屋整建產業協會
Taiwan Building Renovation Association
  10487台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三段9號8樓之1    TEL:(02)2506-2978  E-mail:service@tbra.org.tw
  法律顧問:均衡法律事務所 李鳳翱律師.簡汶蕙律師
  首頁協會簡介各工項營運委員會介紹最新訊息建材廠商廣告刊登服務中心會員專區加入會員技術專業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