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業主與廠商間之不同「交易方式」:
本會依各工項營運委員會,制定出該工項之業主與本會合格廠商間的不同交易方式, 一般約可分為下列三種交易方式:
1. 簡易交易方式:如工程內容及範圍可簡單處理者,業主可使用本會之制式合約與合格廠商直接訂約,以進行工程之施作。而本會於一定之範圍內,亦可接受業主之投訴及對合格廠商進行管理。
2. 本會當見証人時之交易方式:
(1) 對於全面性,且係由本會設計、規畫或經本會審查核可之案件,業主得在使用本會制式合約之條件下,要求本會當工程合約之見証人。
(2) 本會當見証人之案件,本會得對合格廠商執行一定程度之必要管理及接受業主之投訴時,介入調解糾紛。
3. 本會當連名保証人保固人時之交易方式:
(1) 對於全面性,且係由本會設計、規劃或經本會審查核可之案件,業主得在使用本會制式合約條件下,要求本會當連名保証保固人。
(2) 本會當連名保証保固人之案件,本會須監督該工程之施工過程及確保工程之順利完成。另對於保固期間,本會須與該廠商共同負有一定期間及一定程度之瑕疵修復之保固責任。
注意事項:
以上之交易方式與制式合約採用之細節,依不同工項而有所差異,詳細內容請參照各工項營運委員會制定之執行細則。
1. 簡易交易方式:如工程內容及範圍可簡單處理者,業主可使用本會之制式合約與合格廠商直接訂約,以進行工程之施作。而本會於一定之範圍內,亦可接受業主之投訴及對合格廠商進行管理。
2. 本會當見証人時之交易方式:
(1) 對於全面性,且係由本會設計、規畫或經本會審查核可之案件,業主得在使用本會制式合約之條件下,要求本會當工程合約之見証人。
(2) 本會當見証人之案件,本會得對合格廠商執行一定程度之必要管理及接受業主之投訴時,介入調解糾紛。
3. 本會當連名保証人保固人時之交易方式:
(1) 對於全面性,且係由本會設計、規劃或經本會審查核可之案件,業主得在使用本會制式合約條件下,要求本會當連名保証保固人。
(2) 本會當連名保証保固人之案件,本會須監督該工程之施工過程及確保工程之順利完成。另對於保固期間,本會須與該廠商共同負有一定期間及一定程度之瑕疵修復之保固責任。
注意事項:
以上之交易方式與制式合約採用之細節,依不同工項而有所差異,詳細內容請參照各工項營運委員會制定之執行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