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識TB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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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RA是什麼單位?

      TBRA是台灣房屋整建產業協會的英文簡稱,本協會係緣自於內政部營建署委託(財)台灣建築中心對「住宅整建」相關研究計畫案中,有感於推動住宅整建工作需整合民間相關業者共識,由該中心創議邀集成立之民間專業團體,其目的為整合相關整建產業之各種工項,並能有效地解決我國老舊建築物整建問題,以減少糾紛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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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台灣建築中心者,係為在1999年由內政部出資約56%,其餘再另由全國各建築師公會與室內裝修公會等共同出資組成之半官方專業團體,其成立之目的為「承接政府、民間交付之相關建築材料、工程技術、檢測、評定等業務,期以提升建築工程品質及生活環境」。其網址為:http://www.tabc.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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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BRA是台灣房屋整建產業協會的英文簡稱,本協會係緣自於內政部營建署委託(財)台灣建築中心對「住宅整建」相關研究計畫案中,有感於推動住宅整建工作需整合民間相關業者共識,由該中心創議邀集成立之民間專業團體,其目的為整合相關整建產業之各種工項,並能有效地解決我國老舊建築物整建問題,以減少糾紛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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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會各工項營運委員會,依據其不同工項制定出不同廠商規模之級別,規定其可承攬之工程承攬額,及其年度可承接工程之上限,其目的為避免廠商承攬過量,無法確保對業主之履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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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會各工項營運委員會,依據其不同工項制定出不同廠商規模之級別,規定其可承攬之工程承攬額,及其年度可承接工程之上限,其目的為避免廠商承攬過量,無法確保對業主之履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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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會各工項營運委員會,依上述不同交易方式訂有不同之定型化合約範本,其目的除在於保障消費者及本會合格廠商外,亦是為本會對合格廠商進行管理的一種方式。故在每一制式合約內,皆附有業主投訴單與獎勵單,業主得依與本會合格廠商間的互動,向本會直接投訴或獎勵。因此,業主與合格廠商間之交易,若不採用本會之制式合約,則本會將無從管理該廠商,將來即無法受理業主之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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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本會成立之宗旨與任務,本會成立之目的是為提供一般消費者,當其房屋有整建需要時,能於事前得到專業之診斷(如房屋醫師業務),並能依其需求給予新的規劃與設計(如專業規劃設計廠商業務),且於施工時,亦能為其尋覓具專業技術之廠商(如專業施工廠商業務)給予施作。而最重要者是,於施工完了,尚能提供其一定期間之確實的保固或保證,同時對業者也能維持一定之合理利潤等,對社會、業者及消費者等,均有助益之多贏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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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BRA之服務範圍,係包含房屋整建工程中之所有工項,然而由於房屋整建之工項繁多,且其管理方式各異,故為有效建構管理體制,及考量民眾較為困擾項目之前後順序,本會擬自2009年4月1日起,先對新竹以北地區,開放「外牆暨防水工項」之專業服務。然後再依其成效,循序開放全國性之服務。至於其他工項,則視各工項營運委員會之開放進度,另行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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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TBRA是介於業主與施工廠商間,擔任中間橋樑與保障雙方的專業機構,故除診斷與設計、規劃業務外,TBRA依法並不可直接承攬整建工程之業務。

2. 業主若能肯定本會之角色,而將其工程發包予本會認證合格廠商,並採用本會之制式合約,則本會將依合約之規定,可以替業主執行一定程度的技術把關與專業管理的業務,以減少雙方糾紛發生時,投訴無門之困擾,反之若不採用本會制式合約,則本會並無理由或法源依據,介入業主與廠商間之合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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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求TBRA之服務應依下述之步驟進行:
1. 老舊房屋有問題,即猶如人體生病,是需要由專業人員來做事先的診斷,以找出病因後,再作適當之處置。故本會對於一般業主 (建築物擁有者)的服務,亦開始於「事前之診斷」。
2. 在經由本會「事前之診斷」後,本會專業人員會對業主提出建議處方,建議業主作最適當之處置。
3. 業主於接受本會之建議處方後,若屬可簡易處理者,則業主可直接發包給任何廠商施作。或業主亦可以使用本會制式合約,尋求本會認證合格廠商負責施作。
4. 若依本會開出之建議處方,須做深入之設計與規劃者,則業主得尋求本會執行該設計與規劃之服務。當然,業主亦可找其他設計單位處理。
5. 本會完成設計與規劃後,業主得依本會之建議廠商級別,依不同交易方式及使用本會制式合約,尋求本會認證合格廠商負責施作。當然,業主亦可找非本會認證合格廠商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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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TBRA是一個由半官方機構輔導的單位,首任理事長陳銀河建築師即為(財)台灣建築中心之第一任董事長,且其亦曾擔任過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是値得信賴的機構。

2. 本會第一屆理監事均為與整建工程有關之專業工項的全國菁英。我們相信,只有在熟悉專業工項的專業人員的管理下,才能有效地管理專業業者。專業業者也只有在有效地管理下,才能給消費者一定的保障。

3. 本會特邀請前(財)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董事長李鳳翱律師擔任本會之常務理事及法律顧問,以使本會之制度能結合消費者保護的概念。

4. TBRA將提出與認證合格廠商「連名保證保固」制度,以確實提出對消費者具體的保障承諾。

5. TBRA不鼓勵本會認證合格廠商對外只作價格上的競爭,因為我們相信唯有在合理的價格,才能提供良好的品質。俗話說的好「殺頭生意有人作,虧本生意沒人作」,故同時也希望信賴本會的業主,不要僅從價格面評估本會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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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係指合格廠商為達到提供消費者一定之承諾與保障,依據本會之規定及在一定審查程序下,申請以本會名義共同與該廠商,對業主提供一定期間與一定責任範圍內之履約保證與保固者之謂。此一保證責任係以提供消費者能達到其工程之順利完成及一定期間內之品質保證為目的,故其雖具有法律上保證人之效力,但非屬民法或司法實務上所謂「連帶責任」(含連帶債務或連帶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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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會依各工項營運委員會,制定出該工項之業主與本會合格廠商間的不同交易方式, 一般約可分為下列三種交易方式:
1. 簡易交易方式:如工程內容及範圍可簡單處理者,業主可使用本會之制式合約與合格廠商直接訂約,以進行工程之施作。而本會於一定之範圍內,亦可接受業主之投訴及對合格廠商進行管理。

2. 本會當見証人時之交易方式:
(1) 對於全面性,且係由本會設計、規畫或經本會審查核可之案件,業主得在使用本會制式合約之條件下,要求本會當工程合約之見証人。
(2) 本會當見証人之案件,本會得對合格廠商執行一定程度之必要管理及接受業主之投訴時,介入調解糾紛。

3. 本會當連名保証人保固人時之交易方式:
(1) 對於全面性,且係由本會設計、規劃或經本會審查核可之案件,業主得在使用本會制式合約條件下,要求本會當連名保証保固人。
(2) 本會當連名保証保固人之案件,本會須監督該工程之施工過程及確保工程之順利完成。另對於保固期間,本會須與該廠商共同負有一定期間及一定程度之瑕疵修復之保固責任。

注意事項:
以上之交易方式與制式合約採用之細節,依不同工項而有所差異,詳細內容請參照各工項營運委員會制定之執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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